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日前联合出台《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》,特别明确了医务人员、教师、评标委员会等组成人员构成商业贿赂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。商业贿赂中的财物,既包括金钱和实物,也包括可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,不少医务人士称简单地把商业贿赂的罪名扣在医生头上并不合理,应保障医务人员合理收入更恰当。
根据此次公布的司法解释,商业贿赂中的财物,既包括金钱和实物,也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,如提供房屋装修、含有金额的会员卡、代币卡(券)、旅游费用等。具体数额以实际支付的资费为准。
不仅如此,“两高”司法解释中提到的,“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,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,数额较大的”表达,对于具体数额的限定非常模糊。这样一来地方法院很难对具体案件进行量刑,因此,仍然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的量刑标准。
“相信此次法律修订后,对医务人员将起到明显的震慑作用。不过此次并没有对医务人员收受红包的行为进行认定。”一位医药商业企业老总说。在2006年医疗领域商业贿赂专项整治工作中,已经出现关于医务人员收受红包是否构成受贿的广泛争论。“2006年国家对医疗领域商业贿赂进行了重点打击,但是由于在法律方面没有对医务人员商业贿赂进行明确的规定,因此,在定罪量刑上很难把握,往往是按各地的态度加以决定。从结果来看,发现的多但定罪的很少。”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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